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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境损害 干部终生追责
  •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10日

  央广网乌鲁木齐3月26日消息(记者张孝成)近日,新疆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办法提出,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进行终身追责。

  “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而成。

  “实施细则”从第五条到第八条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针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8种,针对党政有关领导成员的6种,针对自治区、地、市、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6种,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应当追责的5种。

  “新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另外,根据损害生态环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细则”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